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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高坪区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2-08 13:18:40人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6〕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50号)和《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区自

  收费范围及对象:白塔街道、清溪街道、小龙街道、都京街道、龙门街道、青莲街道、老君街道、螺溪街道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商业摊点等。

  按《关于调整南充市高坪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高发改〔2024〕98号)文件执行,按月计征。

  (一)居民户征收方式。由税务部门委托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南充高坪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代收,由两家单位在各自供气区域收取燃气费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烈属家庭、抚恤对象家庭、伤残军人家庭凭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按供气区域到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或南充高坪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减免,次月生效,对家庭户主在高坪区内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仅能享受一套住房减免,不得重复享受;对事实未居住的居民由本人提供水、电、气用量证明材料按供气区域到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或南充高坪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次月生效;对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减半征收。

  (二)非居民户征收方式。纳入高坪区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南充市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初步核定应征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高坪区税务局负责复核应征金额并报高坪区财政局备案,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对高坪区内的非区财政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由南充市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初步核定应征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高坪区税务局负责复核应征金额,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三)本通告发布之前欠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南充市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高坪区税务局联合催收,并及时征缴入库。

  对缴费人因误缴、错缴等原因需要办理退费的,由缴费人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相关管理规定向征收单位或代收单位申请办理退费。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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