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降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成本,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完善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在电价执行标准方面,《通知》明确海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具体按相应电压等级居民合表电价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现分表计量的,供用双方可通过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计收电费,并每年至少校核一次。
在认定及办理程序方面,《通知》将情况分为“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与“新增、注销、变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通知》要求各市县水务局进行全面梳理和初步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清单上报海南省水务厅,由海南省水务厅复核后将名单提供给省级电网企业,省级电网企业自次月起对其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对于新增、注销、变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通知》要求各市县水务局每半年梳理辖区内相关设施名单,将更新清单上报海南省水务厅,由省水务厅复核后提供给省级电网企业。此外,新增、注销、变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需主动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用电手续,供电公司为用户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按照要求,省内各市县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要指导供电企业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确保电价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电网公司要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名单、电量等用电数据进行单独的归集与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