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1日夜间23时,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接群众反映“招远市辛庄镇大宋家村和南潘家异味较大”信访投诉,招远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招远市辛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踏勘排查。经现场踏勘检查发现,招远市辛庄镇金海大道与海泰路十字路口北侧约100处路西的涵洞及涵洞连接的沟渠内有非法倾倒的浅绿色液体,液体上部漂浮黑褐色油污,并散发着疑似化工废水的刺鼻气味。执法人员继续排查发现涵洞内浅绿色液体来源于上游东南侧金海大道与海泰路十字路口东侧约400米处路南的两个雨水井内,两个雨水井内有倾倒浅绿色液体的痕迹,并散发与涵洞周边一致的疑似化工废水的刺鼻气味,疑为非法倾倒点位。招远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按照“联勤联动方案”的要求向属地派出所和招远市食药环侦查大队通报了案情,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现场倾倒的液体和水塘水质进行采样检测,辛庄镇人民政府联系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倾倒的液体进行司法鉴定。
公安机关接通报后迅速动作,联系刑侦、图侦对倾倒点位周边进行走访问询,对公安视频图像进行搜索、分析、比对、研判,迅速锁定倾倒车辆并控制了倾倒嫌疑人。6月19日,招远市食药环侦查大队通过对倾倒嫌疑人的突击审讯结果向招远分局发出协查通知,招远分局执法大队派出执法骨干配合招远市食药环侦查大队远赴东营市利津县、滨州市无棣县调查取证,长途奔波2000余公里,通过缜密的现场检查和周密的审讯策略,还原案情锁定证据,最终调查发现山东某化学品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借外运处理污水之名,将该公司乙二醇残液废水(脱水蒸馏乙二醇后的含有粗二干三甘醇的废水)、双酚A焦油冷凝残液(危险废物)和乙二醇残液储罐罐底油污等共计67吨危险废物拉运至招远市金海大道与海泰路十字路口东侧约400米处路南的两个雨水井内非法倾倒,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024年6月21日,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招远市辛庄镇金海大道与海泰路十字路口东侧约400米处路南的两个雨水井内倾倒的废液为具有苯酚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步对倾倒点、沟渠和平塘污染问题开展调查评估,启动生态环境赔偿修复工作。截至目前,8名涉案人员均已采取强制措施,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案为跨区域部门联动,利用协同办案方式,全方位展开溯源排查的涉嫌环境犯罪刑事案件,是一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典型案例。在联合调查中,环保部门重点查明排污者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污染物的排放方式,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属性等证据。公安机关则控制现场,重点查明相关责任人身份、岗位信息、犯罪事实和主观故意,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测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均作为证据使用,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示范意义。
一是重视信访诉求,强化属地网格巡查。招远分局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敢于动真碰硬,树牢“为民服务”理念,重视群众诉求,充分发挥乡镇网格员、综合执法队等渠道的“千里眼”“顺风耳”作用。本案就是因信访投诉异味,通过联合乡镇网格“地毯式”溯源排查发现的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通报案情,开展监测、鉴定,为案件的及时查处奠定重要基础。
二是部门联勤联动,跨区协同调查。招远分局在案件办理中启动联勤联动机制,通过公安图侦部门调取的监控视频分析、比对结果获取重要证据,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提前研判,提供重要办案思路。同时招远分局配合食药环侦查大队赴外地调查取证,锁定涉案单位。
三是提高执法效能,维护环境安全。案发之后,招远分局兵分两路,一方面通过与公安部门线索共享、联合执法,迅速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快速掌握违法事实、高效查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注重现场应急处置,会同属地政府组织采取截流、筑坝等环境风险应急防范措施,有效避免污染物进一步扩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