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已按规定安装收集处理设备,而且投资较大治理成本较高的企业,如果出现挥发性有机废气超标问题,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进行处罚是否合情合理呢?
笔者认为,这不符合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如果对治理相对较好的企业按照超标进行处罚,容易造成环境执法监管上的一种不公平,即没安装设备的处罚的少、安装设备的处罚要多。
《方案》虽然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司法解释,但其却为当前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九十九条、增强执法监管的合情合理性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撑。据粤盛湖远了解观察,当前很多企业存在挥发性有机废气超标情况,并非企业故意或治理力度不大,绝大部分是因为相关治理技术不成熟等原因所致。总之,调查处理挥发性有机废气超标违法性,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更合乎当前治理的形势要求,同样也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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